第 3.1.1 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安全专项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后实施。
建筑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安全专项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后实施。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进行专项论证。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查明基坑周边环境,包括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
深基坑支护结构形式应根据基坑深度、土层条件、地下水情况、周边环境等综合确定。
深基坑支护结构应进行强度、稳定和变形验算。
深基坑降排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降水方案应经论证。
降水过程中应监测水位变化,防止因降水引起周边沉降。
深基坑土方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深基坑开挖时,严禁在支护结构完成前进行超深开挖。
深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值,坑边1m范围内不得堆载。
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应进行变形监测,监测频率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包括支护结构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深层水平位移、周边地表沉降等。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深基坑工程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应急抢险物资。
深基坑工程发生险情时,应首先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再组织抢险。
深基坑工程验收应在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排水等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
深基坑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监测报告、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基坑支护设计专项论证。
基坑土方开挖应分层分段进行,严禁超挖。
基坑支护结构的变形监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基坑降水施工应满足基坑开挖和基础施工的要求。
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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