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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13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分类: 安全技术状态: 现行实施: 2011-12-01条文: 56 条
以下内容仅供学习和检索参考,正式工程以官方现行标准文本为准。

第 4.3.1 条

脚手架的钢管宜采用phi48.3×3.6mm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其钢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 5.2.1 条

脚手架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计算:1 立杆基础底面积、地基承载力;2 立杆稳定性;3 连墙件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4 抗倾覆验算;5 立杆地基承载力计算。脚手架设计计算应取最不利荷载组合。

第 6.2.1 条

脚手架立杆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应满足下式要求:p <= fg。式中 p 为立杆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标准值(kPa);fg 为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当无地勘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D取值。对搭设在楼面上的脚手架,应对楼面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第 9.0.1 条

脚手架搭设前,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对脚手架搭设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夯实,并应设置排水措施。脚手架基础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搭设。立杆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板。

第 6.1.1 条

常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单、双排脚手架的结构尺寸,应按本规范表 6.1.1-1、表 6.1.1-2 的规定确定: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 50m;搭设高度超过 50m 时,应采取分段搭设或分段卸荷等措施。

第 6.2.2 条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第 6.3.1 条

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连墙件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他可靠措施固定。

第 6.4.1 条

剪刀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为 5~7 根,宽度不应小于 4 跨,且不应小于 6m;2 高度在 24m 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3 高度在 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可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 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第 7.1.1 条

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 24m;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 50m,搭设高度超过 50m 时应另行设计并采取加强措施。

第 7.3.1 条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本规范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第 8.1.1 条

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本规范规定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 9.0.2 条

脚手架拆除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第 3.1.1 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 3.1.2 条

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3.6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第 3.1.3 条

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

第 3.2.1 条

脚手板可采用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其材质和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 3.2.2 条

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的规定。

第 4.1.1 条

脚手架设计应进行承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内容包括: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挠度计算;立杆稳定计算;连墙件强度、稳定和连接强度计算等。

第 4.1.2 条

脚手架设计计算应取最不利荷载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可变荷载分项系数等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取值。

第 4.2.1 条

脚手架结构自重标准值、构配件自重标准值、施工荷载标准值等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取值。

第 4.2.2 条

作用于脚手架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 5.1.1 条

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第 5.1.2 条

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

第 5.2.2 条

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

第 5.3.1 条

立杆纵距、横距、步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第 5.3.2 条

立杆基础应平整坚实,并应设置垫板和底座,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第 5.3.3 条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第 5.4.1 条

连墙件应按本规范规定设置,其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5.4.2 条

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第 5.5.1 条

剪刀撑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 5.5.2 条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

第 6.1.2 条

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50m时,应分段搭设或采取分段卸荷等措施。

第 6.4.2 条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第 7.1.2 条

脚手架搭设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作业时系好安全带。

第 7.2.1 条

脚手架搭设完毕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 7.2.2 条

脚手架在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 8.1.2 条

遇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雾、雨、雪等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第 8.1.3 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

第 3.3.1 条

脚手架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得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第 3.3.2 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游标卡尺等量具进行检查,壁厚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 5.3.4 条

脚手架立杆顶端应高出建筑物檐口上皮1m,女儿墙上皮1m。

第 5.3.5 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第 5.5.3 条

脚手架搭设到一定高度时,应及时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设置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 5.5.4 条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第 6.2.3 条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离墙面距离不应大于150mm。

第 6.2.4 条

脚手架作业层应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防止人员和物体坠落。

第 6.4.3 条

脚手架拆除时应先将脚手板、防护栏杆等拆除,再拆除剪刀撑、水平杆、立杆等。

第 7.1.3 条

脚手架搭设人员应身体健康,酒后、疲劳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 7.2.3 条

脚手架专项检查应定期进行,恶劣天气后应加强检查。

第 8.1.4 条

脚手架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照明,不得在光线不足的情况下作业。

第 3.4.1 条

脚手架上的作业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超载。

第 5.6.1 条

脚手架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

第 5.6.2 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第 6.5.1 条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扣件是否松动、杆件是否变形。

第 7.3.2 条

脚手架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

第 8.2.1 条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并设专人监护。

常见问题(JGJ 130-2011)

JGJ 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是一本什么标准?

JGJ 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在本站归入「安全技术」类,标准状态标注为「现行」,实施日期为 2011-12-01。本站收录该标准 56 条条文,供检索与学习参考。

JGJ 130-2011 现在还现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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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130-2011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JGJ 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日期为 2011-12-01。若后续有局部修订,修订条文从其规定的实施日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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