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规范查询
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分类: 质量验收状态: 现行实施: 2014-06-01条文: 58 条
以下内容仅供学习和检索参考,正式工程以官方现行标准文本为准。

第 3.0.1 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2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第 3.0.2 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控制方式进行验收: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第 4.0.1 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划分:1 单位工程;2 分部工程;3 分项工程;4 检验批。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第 5.0.1 条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 3.0.3 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5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 3.0.4 条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第 4.0.2 条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 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工程。

第 4.0.3 条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 可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第 4.0.4 条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第 4.0.5 条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第 5.0.2 条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第 5.0.3 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第 5.0.6 条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第 6.0.1 条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第 1.0.1 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第 1.0.3 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2.0.1 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第 2.0.2 条

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 2.0.3 条

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等对单位工程划分的组成部分。

第 2.0.4 条

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对分部工程划分的组成部分。

第 2.0.5 条

检验批: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第 2.0.6 条

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第 2.0.7 条

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第 2.0.8 条

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第 2.0.9 条

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确认。

第 2.0.10 条

进场检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确认。

第 2.0.11 条

见证检验: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按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第 3.0.5 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 3.0.6 条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 3.0.7 条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 4.0.6 条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第 5.0.4 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第 5.0.5 条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 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第 5.0.7 条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检测。

第 6.0.2 条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 6.0.3 条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 6.0.4 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第 6.0.5 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第 6.0.6 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 7.0.1 条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结果、抽样数量、检查记录及结论等。

第 7.0.2 条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汇总、验收结论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等。

第 7.0.3 条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包括所含分项工程验收汇总、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等。

第 7.0.4 条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包括所含分部工程验收汇总、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等。

第 8.0.1 条

观感质量验收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结合工程实际共同确认,并应作出“好、一般、差”的评价。

第 8.0.2 条

观感质量检查评定为“差”的项目,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返修处理,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第 9.0.1 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2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施工试验报告和见证检测报告;5 质量验收记录等。

第 9.0.2 条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并应形成记录。

第 9.0.3 条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数量和部位应由监理单位确定。

第 9.0.4 条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做,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

第 3.0.8 条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

第 4.0.7 条

检验批划分方案应在施工前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第 5.0.8 条

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

第 5.0.9 条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核查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第 6.0.7 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

第 6.0.8 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 7.0.5 条

质量验收记录应真实、完整,签字手续应齐全。

第 9.0.5 条

工程资料应按规定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完整、真实、有效。

常见问题(GB 50300-2013)

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一本什么标准?

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在本站归入「质量验收」类,标准状态标注为「现行」,实施日期为 2014-06-01。本站收录该标准 58 条条文,供检索与学习参考。

GB 50300-2013 现在还现行有效吗?

本站标注的状态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会被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正式使用前请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公告和现行文本为准。

GB 50300-2013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实施日期为 2014-06-01。若后续有局部修订,修订条文从其规定的实施日期起执行。

工程计算库收录了多少条 GB 50300-2013 的条文?

本站目前收录 GB 50300-2013 的 58 条条文,可按条号在页面内直接跳转检索。本站条文为摘录,条文序号与文字以官方出版物为准,不替代正式标准文本。

在哪里可以查到 GB 50300-2013 的官方原文?

国家标准(GB)可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阅;涉及版权与正式效力的文本,以标准出版机构的出版物为准。

标准状态、实施日期与条文内容以主管部门公告和现行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检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