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7 条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技术准备、物质准备、现场准备和组织准备。
城镇道路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批后实施。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测量的控制点、水准点应妥善保护,并定期复测。
路基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边线进行放样,并应进行原地面标高复测。
路基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洞取土。
路基填方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压实厚度应经压实试验确定。
路基填土不得使用淤泥、腐殖土、冻土、生活垃圾等,填土含水率应控制在最佳含水率附近。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压实度检测频率和取样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路基排水应通畅,施工期间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防止积水浸泡路基。
石灰土、水泥稳定土等基层施工时,应控制混合料的配合比和含水率。
基层施工应采用机械拌和,混合料应拌和均匀,无灰团、花白料和粗颗粒集中现象。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碾压成型,碾压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
基层养生期应符合规定,养生期间应控制交通,防止基层损坏。
基层表面应平整、密实、无松散、弹软、翻浆和明显轮迹。
沥青混合料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检查验收,基层表面应干燥、清洁。
沥青混合料的拌和温度、运输温度、摊铺温度和碾压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沥青混合料摊铺应连续均匀,摊铺速度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停顿。
沥青混合料碾压应遵循先轻后重、先慢后快的原则,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沥青面层与基层之间应喷洒透层油或粘层油,确保层间结合良好。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前应对模板进行检验,模板应牢固、顺直、接缝严密。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抗折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应振捣密实,表面应平整。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生期间应保持湿润,养生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天数。
道路排水工程包括雨水口、雨水支管、排水沟槽等,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雨水口与路面接顺,井框与井盖应安装牢固、平稳,与路面齐平。
道路附属设施包括路缘石、人行道、护栏、标志标线等,其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路缘石应安装牢固、线条顺直、接缝严密,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人行道铺装应平整、稳固,预制块不得有缺棱掉角,盲道应连续、顺直。
城镇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道路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测量资料、试验资料、质量验收记录等。
道路面层验收应检查平整度、压实度、弯沉值、厚度等指标,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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