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1 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
进行高处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系挂安全带,并应高挂低用。
从事电焊、气割作业的人员应佩戴焊接面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
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等绝缘防护用品。
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从事噪声作业的人员应佩戴耳塞、耳罩等听力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验、维护和报废。
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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