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1 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阳台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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