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1 条
民用建筑的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建筑节能、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要求。
民用建筑的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建筑节能、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城市规划、防灾减灾等要求。
民用建筑分类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规模等确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民用建筑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使用功能要求,普通住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
民用建筑的采光、通风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民用建筑中疏散走道、楼梯、电梯等的设计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出入口设计应满足人流疏散和无障碍通行要求。
民用建筑的屋面、外墙、门窗等围护结构应满足保温、隔热、防水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中应合理确定建筑层高、开间、进深等尺寸。
民用建筑的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民用建筑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要求。
建筑平面布局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考虑交通组织。
民用建筑的层高和净高应符合使用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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