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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45-2018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分类: 施工技术状态: 现行实施: 2018-11-01条文: 43 条
以下内容仅供学习和检索参考,正式工程以官方现行标准文本为准。

第 3.0.1 条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将屋面防水分为I级和II级两个等级。I级防水设防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II级防水设防适用于一般建筑。

第 4.3.1 条

屋面找坡层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坡度不应小于2%;采用材料找坡时,坡度宜为2%;2 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大于200mm。找坡层宜采用轻质材料,其厚度应满足排水坡度要求。

第 4.4.1 条

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应坚实、平整、干净、干燥,其平整度允许偏差为5mm(2m靠尺)。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沥青防水卷材为100mm~150mm;2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为50mm;3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为20mm。

第 3.0.5 条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按屋面防水等级选用。

第 4.2.1 条

屋面保温层应选用吸水率低、导热系数小、密度适当的保温材料,并应采取防潮、防雨措施;保温层应铺平垫稳,接缝处应采取防止产生热桥的措施。

第 4.5.1 条

卷材防水层的铺贴方向、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行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流水方向搭接,垂直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年最大频率风向搭接;搭接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4.8.1 条

天沟、檐沟、檐口、泛水等细部构造部位,应根据屋面防水等级增设附加层,附加层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天沟、檐沟内应设排水坡度,坡度不应小于 1%。

第 5.1.1 条

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应坚实、平整、干净、干燥,无起砂、空鼓等缺陷;涂膜应分层分遍涂布,先涂的涂层干燥成膜后,方可涂后一遍涂料;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6.1.1 条

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检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 24h,检验结果应做记录。

第 3.0.2 条

屋面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按规定检验其品种、规格、性能,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第 3.0.3 条

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第 3.0.4 条

屋面工程施工完成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后续施工对屋面造成损坏。

第 4.1.1 条

屋面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坡度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时坡度宜为2%。

第 4.1.2 条

天沟、檐沟的纵向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第 4.1.3 条

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层设防道数不得少于规定要求。

第 4.2.2 条

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清理并验收,保温层铺设应分层进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4.2.3 条

保温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层和防水层施工,防止保温层受潮。

第 4.3.2 条

找平层在结构交接处、转角处应做成圆弧或钝角,圆弧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 5.1.2 条

卷材防水层施工时,基层应干燥、平整、清洁,阴阳角应做成圆弧或钝角。

第 5.1.3 条

卷材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规定,热熔法铺贴卷材时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第 5.1.4 条

热熔法铺贴卷材时,应控制火焰加热温度和移动速度,卷材表面熔融后应趁热辊压密实。

第 5.1.5 条

卷材防水层在搭接缝部位应粘结牢固、封闭严密,不得有翘边、皱折和气泡。

第 5.2.1 条

涂膜防水层应分层涂刷,不得一次涂成,涂膜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 5.2.2 条

涂膜防水层在收头处应采用密封材料封严,防止翘边和渗漏。

第 5.2.3 条

涂膜防水层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材料要求,雨天及五级风以上不得施工。

第 5.3.1 条

刚性防水层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内应嵌填密封材料。

第 5.3.2 条

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天沟等交接处应留设缝隙,并采用密封材料嵌填。

第 6.1.2 条

檐口、檐沟、天沟等部位应增设附加层,附加层宽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第 6.1.3 条

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的坡度不应小于5%,防水层下应增设附加层。

第 6.1.4 条

伸出屋面管道周围的找平层应做成圆锥台,管道与找平层之间应预留凹槽并嵌填密封材料。

第 6.1.5 条

变形缝处应增设卷材或涂膜附加层,变形缝内应填充保温材料,上部覆盖盖板。

第 6.1.6 条

女儿墙泛水处的防水层应沿墙上翻,上翻高度不应小于250mm,并应固定牢固。

第 6.1.7 条

屋面出入口处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收头处应密封严密。

第 7.1.1 条

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蓄水或淋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以不渗漏为合格。

第 7.1.2 条

屋面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设计文件及会审记录;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蓄水或淋水试验记录。

第 7.1.3 条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应符合规范要求;防水层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屋面构造做法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 8.1.1 条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应熟悉图纸和施工方案。

第 8.1.2 条

屋面上人孔、出入口等部位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完工后应进行蓄水试验。

第 8.1.3 条

屋面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做好成品保护,防止屋面防水层被破坏。

第 5.4.1 条

金属板材屋面应铺设牢固,搭接应符合规定。

第 5.5.1 条

瓦屋面应铺贴整齐,搭接长度应符合规定。

第 6.2.1 条

屋面细部构造应进行隐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 7.2.1 条

屋面工程验收时,应进行渗漏检验。

常见问题(GB 50345-2018)

GB 50345-2018《屋面工程技术规范》是一本什么标准?

GB 50345-2018《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在本站归入「施工技术」类,标准状态标注为「现行」,实施日期为 2018-11-01。本站收录该标准 43 条条文,供检索与学习参考。

GB 50345-2018 现在还现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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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45-2018 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GB 50345-2018《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的实施日期为 2018-11-01。若后续有局部修订,修订条文从其规定的实施日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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