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1 条
玻璃幕墙工程应根据建筑功能、结构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进行设计。
玻璃幕墙工程应根据建筑功能、结构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进行设计。
玻璃幕墙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玻璃幕墙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玻璃幕墙设计应进行抗风压、抗震、温度作用等验算。
玻璃幕墙的立柱、横梁等构件的截面尺寸应根据计算结果确定。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可靠,连接件应能承受各种荷载作用。
玻璃幕墙的连接件应采用不锈钢或经防腐处理的钢材。
玻璃幕墙制作前,应对构件尺寸进行复核,玻璃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玻璃幕墙制作应保证玻璃与框架的连接可靠,密封胶应饱满。
玻璃幕墙安装应保证立柱、横梁的垂直度和水平度符合设计要求。
玻璃幕墙安装时,玻璃与框架之间应设置弹性垫块,玻璃边缘不得与金属构件直接接触。
玻璃幕墙的密封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胶缝应饱满、连续、均匀。
玻璃幕墙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淋水试验,不得有渗漏。
玻璃幕墙的防雷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金属框架应与防雷系统可靠连接。
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消防要求,层间防火封堵应严密。
玻璃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材料合格证和检验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淋水试验记录。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幕墙的平整度、垂直度、接缝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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