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1 条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确定,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确定,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生产部位之间应进行分隔。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的规定。
仓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厂房内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或二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民用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1个。
疏散楼梯间应设置防火门,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高层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建筑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建筑消防给水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防水源应可靠。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高层民用建筑;2 建筑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单、多层厂房等。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等;2 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等。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 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展览等建筑。
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在火灾时能安全疏散。
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影响疏散的物品。
建筑消防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完好有效。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的规定,不应小于规定值。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规定。
建筑防火分隔构件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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