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供热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20℃
室温标准提高,测温和退费有了明确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部自治区级城镇供热专项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1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立法背景、核心内容和落地安排进行解读。条例共七章48条,覆盖规划与建设、供热保障、用热服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环节,标志着新疆城镇供热工作进一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
条例明确,居民卧室、起居室全天供热温度不低于20℃,比国家通用的18℃标准提高2℃。当居民认为室温不达标时,可以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上门。测温时间需避开12时至16时气温最高时段,测温点位设在房间中心、距地面1.4米至1.5米处,减少因测量时段和位置不一致产生的争议。
退费机制也更加具体:非因居民热用户原因造成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20℃但不低于18℃的,按日退还50%采暖费;低于18℃的,按日退还100%采暖费,退费起止时间为用户告知之日至测温达标之日。对工程管理人员来说,这类条款意味着供热设施调试、运行记录、投诉响应和测温资料都应形成闭环。
报修时限和责任边界进一步清晰
条例构建企业处置、行业监管、应急接管三级闭环管理机制,明确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在2小时内启动抢修,并对停暖告知、设施维护和投诉处置提出要求。过去供热设施出现问题时,用户容易遇到产权边界不清、维修主体互相推诿等情况。新规通过明确供热经营主体、主管部门和热用户的权利义务,推动从有人接诉转向按时响应、留痕处置、结果可查。项目建设阶段的阀门、管线、换热站和计量设施资料,也应在竣工验收和移交时完整归档。
绿色低碳与智慧供热同步推进
条例将促进节能降碳列为立法目标,提出遵循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原则,鼓励发展热电联产,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以及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条例还支持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推广,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提高供热监测信息化水平,构建安全、稳定、智慧、高效的供热保障体系。
这对建筑和市政工程企业有三点启示:一是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要同时关注保温、泄漏、平衡调节和智慧监测;二是新建项目应在设计、施工和运维阶段预留计量、控制和数据接入条件;三是清洁能源应用不能只看设备采购,还要核对系统效率、运行维护和实际节能效果。
工程建设单位如何做好衔接
条例实施前后,供热企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服务主体应梳理合同、验收资料、设备维护清单及投诉流程。集中供热项目应重点核查热源、管网、换热站、入户装置和保温工程质量资料;既有建筑改造应先开展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明确停供切换、临时供热、交通组织及居民沟通方案。只有把法规要求落实到图纸、施工记录、调试报告和运维制度中,室温标准和绿色低碳目标才能真正落地。
原文来源:天山网。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参考;供热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应以正式法规、技术标准及主管部门要求为准。